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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大型专业化市场保护和管理工作,扎实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认定工作,客观评估各市场培育进展,科学引导市场规范化培育方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协字〔2014〕10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并启动培育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协字〔2014〕212号)等有关安排,第一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培育期于2016年6月底届满,我局将组织开展第一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规范化市场认定工作按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国知办发协字〔2016〕250号)规定的程序开展,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综合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市场知识产权满意度调查结果,确保在认定过程中主客观相结合,相关方共同参与,力求公平、公开、公正地做好此次认定工作。
二、认定程序与总体时间安排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组织符合条件的市场自愿申报,并进行初评推荐,最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相关市场填写《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提交。
(二)初评推荐。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依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标准》,对相关市场进行初评打分(考核表(样表)见附件2),并填写《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推荐表》(附件3),制作初评报告(参考模板见附件4),择优、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评审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汇总上述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结合对各市场进行满意度调查的得分,计算各市场最终得分。对于达标市场,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本年度评审工作预计于10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注重实地考察、客观评价,优先推荐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管理规范化的市场。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认真履行初评职责。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初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负责人,对于开展联合培育的地区,可以联合各相关培育方共同开展初评工作。按照认定工作整体部署和时间节点,按时完成初评推荐工作。
(二)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加大对市场的实地考察力度,充分掌握各市场培育工作的落实情况,做到坚持原则,把握标准,公平公正,好中选优。
(三)树立市场标杆典型。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注重总结经验做法,树立标杆典型。要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能力提升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情况等方面考核各市场工作进展和积极成效,力争以点带面,发挥其在本行业本地区的引领示范作用。
(四)加大认定宣传力度。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以此次认定工作为契机,加大对培育认定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扩大宣传影响力,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还应在推荐时提供至少一篇关于被推荐市场的宣传报道稿件。
请于2016年8月10日前将上述申请表、考核表、推荐表、初评报告纸质材料(各一式3份)及电子文档报送我局保护协调司,市场宣传报道稿件仅提供电子文档即可。
特此通知。
附 件:
1.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申请表
2.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考核表(样表)
3.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推荐表
4.市场初评报告(参考模板)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