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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职务发明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发明报告、权属划分、奖励报酬、纠纷解决等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探索完善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收益比重,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鼓励国有企业赋予下属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分配权。”前不久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职务发明制度作出了进一步部署。在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看来,职务发明制度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创新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和转化运用的积极性,《意见》强调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对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第十四条明确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职务发明管理制度。从近几年来我国专利法修改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从去年3月颁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到这次《意见》的印发,都高度重视职务发明制度,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建设及其规范更加细化、全面、明确。”陶鑫良表示,我国在职务发明制度建设上的努力,有助于将科技人员的发明创造之能力、潜力、活力,与企事业单位的研究开发之物力、财力、实力进行最优化的整合,为我国孕育一系列重大发明创造、催生一大批重要科技成果提供动力,是我国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人心所向和希望所在。
近年来,职务发明专利在我国发明专利中所占比重逐年加大,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数据显示,2015年,在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中,职务发明专利授权23.9万件,占90.9%。“科技人员是推进创新的引擎,职务发明制度建设就是在为科技创新引擎装填核动力燃料,就是在为给科技创新之火浇灌利益之油。”陶鑫良指出,包括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主要内容在内的我国职务发明制度,表面上似乎仅关系着职务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在经济上的利益协调和利益平衡,但是在其背后深层次揭示的却是我国对于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的政策导向,是职务发明可能激发产生的经济效益之合理分配的法律保障,关系着我国能否营造持续有效激励重大科技创新及发明创造的生态环境。“《意见》进一步部署完善职务发明制度,不仅关乎我国当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能否及时与有效实现,还影响着未来若干年间我国科技创新产出的数量质量和发展后劲。”陶鑫良表示。
针对《意见》中提出的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探索完善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等具体措施,陶鑫良认为,《意见》中提及相关措施较为全面,基本涵盖了发明报告、权属划分、奖励报酬、纠纷解决等内容,但在具体实施层面仍需进一步细化和深化,提高可操作性。“譬如我国专利法早就规定有‘一奖两酬’,但过去我国职务发明报酬中‘一奖’落实较多,而‘两酬’也就是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并产生经济效益后的利益分配却很少付诸实践。”陶鑫良指出,如果不明确职务发明奖酬及其量化规范标准,那么相对于职务发明人通常处于强势地位的单位,往往可能使法律上职务发明奖酬之权益规定变成一纸空文。
“下一步,应当按照《意见》部署,进一步细化发明报告、权属划分、奖励报酬、纠纷解决等职务发明制度的诸项措施,使之能够得到全面落实与不断提升。同时根据实践情况,积极改进和调整相关措施,与时俱进,让我国职务发明制度落地生根,良性运行。”陶鑫良说。(吴珂|中国知识产权报)